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
企业潜江商标注册布局,商标注册是现代企业进行产品和市场品牌推广的重要主举措,为了能够保护自己独有的商标权利,选择商标注册无疑是现代社会为了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都有做到的事情。那么企业商标注册布局要怎么做?
1、文字商标申请应先于图文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很多公司习惯于待产品成型后,再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选择方面,更偏爱图文组合商标。
2、商标申请时间赶早不赶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商标注册的趋势来看的话,创业者最好还是按照“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原则,在确定产品商标后立即申请注册,抢得先机。
3、在产品或服务面世初期,未能做好商标注册保护,应尽早采取“异议”“无效”或“收购”等手段,启动被动保护关于“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在大商场、超市、路边的便利店、服装店……商标无处不在,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高,品牌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潜江商标注册案件也逐渐增多。但是好的商标资源是有限的,你如果不抓紧时间注册,别人就会抢先注册。就像到点打烊的饭店,就算再好的美食,晚了就轮不到你吃了。在商标注册申请量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商标名称选取不当也会导致商标被驳回,那么该如何给你的商标一个好的名称,且能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呢?
一、学会区别商标称号和公司称号对于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企业而言,可能会认为公司称号注册下来,商标也随之能够请求,其实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公司称号是区域性的,商标是全国性的,请求前检索的规模是不一样的,因而结果也必定不一样,公司称号不一定能够请求成为商标称号。
二、商标名称不要选取过于大众化的词汇由于商标注册申请量较大,很多人喜爱运用群众词汇作为商标称号注册,而这样的商标称号重合率十分高,如果没有经过商标查询,会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这时候小编建议您找一家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在代理公司的建议下组合自己的商标名称,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如何提高商标名称通过率?
三、表明产品功能及特征的词汇勿用在注册时也要防止运用行业界通用词汇,防止运用表明产品特征的词汇。如第9类电子通讯,许多商标喜爱带“通”字;第25类是服装类,则喜爱带“美”、“好”、这些字眼区别性比较低,商标名称通过率也较低。
四、虚词勿用商标名称的选取是一门学问,因此在确定你的商标名称之前要做好商标查询工作,比如一些虚词就不能用,有“之”、“斯”、“特”、“尔”、“乎”之类的虚词的商标通过率较低,比方“东方龙”与“东方之龙”商标,后者一般会因为前者而注册失利。
商标的名称好比一个人的名字,好的名称能让别人快速记住你,商标名称是用于宣传商标和品牌的重要载体,因此商标名称的选取显得尤为重要。
品牌商标怎么注册呢?现在,品牌对于企业是多么的重要,大家都知道哪些品牌呢,例如化妆品有欧莱雅,相宜本草,大宝等。例如西服品牌有阿迪达斯,耐克,李宁等。各行各业都有非常多的著名商标,那么你们知道品牌商标怎么注册呢。潜江商标注册公司来详细的为大家介绍品牌商标怎么注册呢。为什么我们要注册品牌商标呢。品牌商标注册,他在市场中起到的是通行证的重要作用。品牌商标注册,他在企业的商战中是面旗帜,引导大家向前冲。品牌商标注册,他在企业固定资产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品牌商标注册,他更是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消费者眼中的重要识别码。品牌商标注册,他更是我们企业在商战中信誉的载体。品牌商标注册,他可以在企业融资中起到中转站的作用。品牌商标注册,他是企业在遇到品牌纠纷的时候,有利盾牌。那么品牌商标他在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原则呢。
第一、既然我们要做一个品牌商标,那么我们的品牌商标就得需要是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的,这样就可以减少消费者的记忆成本的。第二、我们所做的商标需要抓住我们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特征,并且,通过我们的商标能够凸显出,我们所表达的重点。第三、名实一体,商标设计的寓意与现实应该由必要联系,让大家看到商标能够凸显出企业的文化,主旨,产品,服务等。第四、品牌商标应该是有美感,具有一定的寓意。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潜江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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